法人税
所得税
附加价值税
综合不动产税
地税
关税
 
 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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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国法人税制度

 

征税对象收入

按照征税对象收入, 法人税分为如下 3 , 各事业年度收入的法人税, 清算收入的法人税, 土地等转让收入的法人税。就土地等转让收入的法人税而言, 为遏制不动产投机, 2003 12 月进行了修订, 2004 1 1 日之后的转让部分起适用, 非事业用土地转让的税收自 2007 1 1 日之后交易部分起适用。该法人税是在一般法人税基础上追加征收的, 规定为各事业年度收入的法人税的部分。

 

纳税义务人

法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法人。法人按照总部 (或主事务所) 所在地, 分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, 根据有无营利目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。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, 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在税法的纳税义务范围方面存在差异, 因此需要对其加以区别。

 

外国法人的法人税征收概要

 

 

外国法人的纳税义务

外国法人的国内事业场所

一般而言,成立国内事业场所需要具备如下三种条件。

事业场所必须存在 (场所概念)

事业场所必须固定 (期间概念)

必须通过该固定的事业场所进行事业 (功能概念)

因此,分公司?事务所或营业部、商店及其它固定的销售场所、作业场.工厂或仓库等在法人税法上也标明为国内事业场所,进行税收。对于具有国内事业场所的外国法人的纳税义务,各事业年度的收入有许多规定。